重叠是常态
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都有双边自贸协定,同时这些国家也都是 RCEP 成员。
所以同一条出口业务,往往同时满足两套、甚至三套原产地规则。
这不是设计缺陷,而是双边与区域协定并行的自然结果。协定之间没有排他条款,企业可以择优适用。
重叠带来的选择空间
税率可能不同
同一个税目,在双边协定下的税率,与在 RCEP 下的税率可能不同。
有的产品双边更低,有的产品 RCEP 更低,有的在产品生命周期内会反转。
原产地规则不同
两套规则的 PSR 不同。一个产品在双边协定下不达标,在 RCEP 下可能达标。
累积范围不同
这是最实质的差别。
双边协定的累积限于两国之间。RCEP 的累积覆盖十五国。
对于用料来自多个国家的产品,这个差别可能直接决定能否享受优惠。
一个典型例子
某企业生产电机,出口韩国。
用料构成:日本硅钢片占成本三成,韩国轴承占两成,中国生产的其他部件和人工占五成。
走中韩自贸协定
日本的硅钢片算非原产材料,占三成。区域价值成分只有七成。
如果该产品的 PSR 要求 RVC 不低于七成,这家企业刚好达标,余量极小。
走 RCEP
日本的硅钢片算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接近百分之百。
同样一批货、同样的用料,两条路径的余量完全不同。
实际意义
硅钢片如果涨价两成,中韩路径就失守了,RCEP 路径还稳。
企业在做长期规划时,余量比达标更重要。
什么时候双边协定更好
税率更低
部分产品在双边协定下的降税节奏更快,已经降到零,而 RCEP 还在分年度削减。
证据负担更轻
双边协定只需要证明两国材料的原产属性。RCEP 需要证明所有十五国材料的原产属性。
对于主要从中国和对方国家采购的企业,双边协定的证据体系更简单。
单一国家贸易
如果企业的业务完全集中在一个国家,双边协定的规则更简单直接。
什么时候 RCEP 更好
用料来自多个成员国
这是 RCEP 最主要的优势场景。
产品在双边协定下不达标
同样的用料,在更宽的累积规则下可能就达标了。
目的地是日本
中国与日本之间没有双边自贸协定。RCEP 是唯一路径。
目的地是同时为 RCEP 成员但没有双边协定的国家
比如日本以外的部分东盟国家在特定产品上,RCEP 可能提供双边协定没有的优惠。
几个不能做的事
不能混用规则
一次出口只能选一条路径。不能用双边协定的累积规则去判断 RCEP 项下的原产资格,也不能反过来。
不能同时办两种证书
证书一旦用于清关,就确定了适用哪个协定。不能事后更换。
不能只做一次分析
税率在变,成本结构在变,供应商在变。今年的最优路径,明年可能不是。
怎么建立选择机制
按产品建对照表
每个涉及出口的产品,一行记录:目的国、可用协定、各协定税率、各协定 PSR、能否满足、推荐路径。
每年更新
税率年度调整,这张表也要年度更新。
用料变更时重做
配方、供应商、价格结构发生变化,原产地结论可能改变。
保留两份分析
即使当前推荐一条路径,也要把另一条的分析保留下来。一旦市场变化,可以快速切换。
判断
协定重叠不是麻烦,是资源。
它给了企业选择的空间,但这个空间只在企业主动使用时才存在。
不比较、按习惯办证的企业,等于放弃了这部分空间。
*本文依据中国与东盟、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双边自贸协定及 RCEP 协定文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