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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协定的直接运输规则怎么落地

直接运输规则要求什么

中澳自贸协定的直接运输规则,要求产品从中国直接运至澳大利亚。

如果途经第三国,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 未在第三国进行任何加工或处理

2. 未在第三国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第一条讲的是货物本身有没有被改变。第二条讲的是货物有没有在第三国被交易。

为什么这条规则存在

原产地优惠的前提是,产品确实产自协定的一方。

如果货物可以在第三国自由转手、加工,那么优惠资格就可能被套利。直接运输规则是防止这种套利的机制。

它保护的不只是关税,还有原产地制度的完整性。

什么样的情形算合规

直达

中国港口装船,直航澳大利亚港口。这是最直接的情形,不需要额外证明。

经第三国中转但未装卸

船在香港、新加坡加燃料或换船员,货物没有卸下。这种情形通常视为符合直接运输。

经第三国中转并换装

货物在第三国港口卸下,换装到另一条船。这种情形需要证明未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

经第三国仓储

货物在第三国保税仓存放后转运。保税状态下的存放通常认为未进入贸易领域,但需要证明。

需要什么证明

联运提单

最常用的证明。联运提单显示起运港是中国港口,目的港是澳大利亚港口,中间的中转港作为转运点体现。

未再加工证明

部分情况下,需要提供第三国海关出具的证明,说明货物在第三国期间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未进行加工。

其他佐证

装箱单、发票、运输合同、保险单,可以用来佐证运输路线。

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提单显示的发货人不是出口商

中间商安排运输时,提单上的发货人可能与原产地证书上的出口商不一致。

这种情况需要额外的说明材料,证明两者是同一批货。

中转港的停留时间过长

停留时间长本身不违反规则,但会引起核查人员的注意,可能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

分批装运

货物分多批运输时,每批都需要能够证明运输路线。

保税仓的存放

存放在第三国保税仓的货物,需要能够证明未进入该国的国内市场。

中澳协定与 RCEP 的比较

RCEP 的规则

RCEP 的直接运输规则在经成员国中转时更简化。提供联运提单通常可以满足。

差别所在

中国出口澳大利亚的货物,如果经新加坡或马来西亚中转,走 RCEP 路径在证明上通常更简便。

选择的意义

这不是说中澳协定的规则更严,而是两个协定的证明要求不同。

企业在规划运输路线时,可以把这一点纳入考虑。

企业的实际操作

运输路线要提前定

直接运输的合规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输安排。

货物已经出运后才考虑这个问题,往往已经来不及调整。

保留全程提单

联运提单、转运单据,要完整保留。

与货代确认

运输路线的具体安排由货代执行。企业应当明确告知货代货物的原产地优惠需求,确认中转安排不会破坏直接运输。

建立运输台账

每一批享受优惠的货物,登记运输路线、中转港、停留时间。

这份记录在核查时是重要的佐证。

判断

直接运输规则看起来是一条技术性规定,实际影响的是物流方案的安排。

企业如果只从运费角度优化运输路线,可能在原产地合规上留下隐患。

更稳妥的做法,是在设计物流方案时,就把原产地优惠的要求作为约束条件之一。

*本文依据中澳自贸协定及 RCEP 协定原产地规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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