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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原产地判定的实务做法

一、RCEP 原产地证不是一张证

很多企业把 RCEP 当成”又一张优惠原产地证”,办下来就完事。实际用起来才发现问题:同样的货,同样出口到日本,有的批次享受了协定税率,有的批次被退回按最惠国税率征税。

差别不在单证填写,在最初那一步——原产地判定做没做、按哪套规则做的。

二、RCEP 的规则结构和双边协定不一样

区域价值成分的累计范围

双边协定只允许在中国和对方国之间累计。RCEP 允许在十五个成员之间累计,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

这个差别在实际业务里是决定性的。一个用日本零部件、韩国芯片、中国组装的产品,在双边协定下日韩成分算非原产,在 RCEP 下算原产。

税则归类改变的层级

RCEP 的产品特定规则按税则号列逐一规定,改变的层级可能是章改变、品目改变或子目改变,逐条不同。不能拿一个产品的结论套到另一个产品上。

微小含量的容忍

RCEP 设有微小含量条款,非原产材料占比在一定比例以内不影响原产资格。这是很多产品能够通过判定的关键,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

三、实际案例:同一款监视器,两个结论

某显示器厂组装出口澳大利亚。面板来自韩国,控制板来自日本,外壳和结构件来自中国。

按中澳自贸协定判定:日韩部件均为非原产材料,区域价值成分达不到门槛,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按 RCEP 判定:日韩部件属于原产材料,可以累计,产品符合原产资格,可以享受 RCEP 协定税率。

同一款产品、同一个工厂、同一条产线,两套规则给出两个结论。

这家企业的做法是:把每个主要出口产品的 RCEP 判定单独做一遍,记录下来,和双边协定的结论并列。哪些市场走双边、哪些走 RCEP,一目了然。

四、判定要留下什么

不是结论,是过程。

物料清单

每个部件的名称、税则号列、原产国、价值。

供应商原产地声明

进口部件必须有,而且要能核到供应商的实际情况,不能只是一句”中国原产”。

判定记录

用了哪条产品特定规则、做了哪项测试、结论是什么、依据的数据是哪一版。

日期

规则会变,税率每年调整,结论必须能对应到具体时点。

五、关于原产地声明

RCEP 允许经核准出口商出具原产地声明,部分成员还允许一定金额以下由出口商自行声明。这省掉了签证环节,也把举证责任完全移到了出口商身上。

走证书的路子,签证机构至少审过一遍申请。走声明的路子,没有人替你审。

我的判断是:声明方式适合已经把判定记录做扎实的企业。判定记录还没成型的,用证书更稳一些,至少在申请环节会被问一遍。

六、验证请求来的时候

RCEP 项下的原产地验证,进口方海关可以请求出口方主管机构核查,也可以直接向进口商索取资料。

这时候能拿出来的东西,决定结果。

实操中失败最多的情形,不是判定做错了,是判定做过但没留档,两年后无法还原当时的依据。这种情况下,即使货确实符合原产资格,也可能因为无法举证而被取消优惠待遇。

判定记录的价值不在于当时,在于两年后。

七、几条可执行的建议

第一,每个出口到 RCEP 成员的主要产品,单独做一次判定,把结果和依据固化下来。

第二,把判定记录纳入产品档案,物料或供应商变更时同步更新。

第三,出口前对照目标市场的税率表确认:双边协定和 RCEP 哪个税更低,哪个能用。

第四,别把 RCEP 当成双边协定的替代品。它们是两条并行的路径,选择权在出口商手里,前提是算得清楚。

*本文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中国海关相关实施办法整理,具体办理要求以使领馆及主管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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