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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判定

一、三类标准

完全获得

产品完全在缔约方境内获得。

农产品、矿产品是典型。

税则归类改变

非原产材料在加工后,税号发生了协定要求的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

在缔约方境内增加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的比例。

中韩协定规定为一定比例。

二、产品特定规则

每个产品,协定规定了适用哪一种标准。

清单的形式

产品税号 → 适用的规则。

规则的类型

税则归类改变(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

特定工序。

组合规则

部分产品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三、判定的步骤

第一步

确定成品在韩国的 HS 编码。

第二步

查该编码在产品特定规则中的要求。

第三步

列出所有非原产材料与编码。

第四步

判断是否满足。

第五步

不满足的,看是否适用其他标准。

四、常见的判定错误

用中国的编码

产品特定规则按韩国税则编排。

只查成品编码

忽略材料的编码。

忽略组合规则

只满足了其中一个条件。

忽略累计规则

中韩协定有双边累计规则。

五、一个实务建议

对含进口材料的产品,建议做一份”成分—税号—标准”表:

材料名称、来源、HS 编码、价值。

成品名称、HS 编码、适用标准。

这份表是判定的基础,也是核查的证据。

六、写在最后

原产地标准的判定,是一件”看数据”的事。

数据齐了,判定就清楚了。

数据不齐,判定只能靠猜。

*本文依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整理。具体请以协定文本及中国海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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