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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与其他协定的重叠

一、重叠的来源

中国已签署的多个自贸协定,与 RCEP 存在成员重叠。

重叠的协定

中国—东盟。

中国—韩国。

中国—澳大利亚。

中国—新西兰。

中国—日本(仅 RCEP)。

二、同一笔业务可能适用多个协定

例子

出口到韩国,可以适用:中韩协定、RCEP。

出口到澳大利亚:中澳协定、RCEP。

出口到越南:中国—东盟协定、RCEP。

三、怎么选

比较税率

比较原产地标准的可满足性

比较办证成本与便利

确认目的国的接受情况

四、不能叠加

一份货物只能适用一个协定

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协定的优惠。

重复申报的风险

五、常见的误区

以为 RCEP 生效后其他协定失效

不是。并存。

默认用 RCEP

不一定最优。

不做比较

六、一个实务建议

对每个主要出口市场,做一张”可选协定”表:

目的国、可选协定、各协定税率、推荐路径。

这张表是报价的基础。

七、写在最后

协定重叠是好事。

但好事需要比较才成立。

*本文依据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及 RCEP 减让安排整理。具体税率请以当年海关公布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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