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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E 的原产地标准选择

一、三类标准

完全获得(WO)

产品完全在缔约方境内获得。

农产品、矿产品。

税则归类改变(CTC)

非原产材料在加工后,税号发生了协定要求的改变。

按层面分: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RVC)

在缔约方境内增加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的比例。

中国—东盟协定规定为百分之四十。

二、怎么选

判断的顺序

先看是否完全获得。

不是的,看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哪一种。

产品特定规则的引导

每个产品,协定规定了适用的标准。

可以选择的情况

部分产品允许在归类改变与增值标准之间选择。

三、常见的选择错误

含进口成分却申报完全获得

最严重的问题。

归类改变不成立

材料与成品的税号没有发生要求的改变。

增值标准算错

价值的计算口径不对。

忽略累计规则

中国—东盟协定有区域累积。

四、增值标准的计算

基本公式

(产品价值 – 非原产材料价值)÷ 产品价值 ≥ 40%。

关键点

产品价值的口径(FOB 价)。

非原产材料价值的确定(CIF 价)。

哪些材料算原产(区域累积)。

常见的算错

用了出厂价而不是 FOB 价。

非原产材料按采购价而不是 CIF 价。

忽略了区域累积。

五、一个实务建议

对含进口材料的产品,建议做一份成分核算表:

材料名称、来源国、HS 编码、CIF 价值。

成品名称、HS 编码、FOB 价值。

适用的标准与计算过程。

这份表是判定的依据,也是核查的证据。

六、写在最后

原产地标准的选择,不是”选一个看起来合适的”,而是”按数据算出来的”。

算对了,标准自然就定了。

*本文依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规则整理。具体请以协定文本及中国海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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