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路径
内地文书 → 香港
委托公证人制度。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公证文书。
香港文书 → 内地
委托公证人 +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内地文书 → 澳门
按澳门的接收要求处理,通常需委托公证。
澳门文书 → 内地
委托公证 + 转递。
二、香港和澳门的公约地位
香港
公约适用地区。香港文书用于公约其他缔约方,由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附加证明书。
澳门
公约适用地区。澳门文书用于公约其他缔约方,由澳门法务局加签附加证明书。
三、常见误区
用内地附加证明书办香港业务
内地外办签的附加证明书不用于香港。
用香港附加证明书办内地业务
不适用。
分不清三种情况
内地→香港、香港→内地、香港→第三国,三种安排。
以为香港不适用公约
适用。
四、一个对照
| 路径 | 机制 |
|---|---|
| 内地 → 香港 | 委托公证人 |
| 香港 → 内地 | 委托公证人 + 转递 |
| 内地 → 公约缔约方 | 公证 + 附加证明书 |
| 香港 → 公约缔约方 | 香港公证人 + 高等法院加签 |
| 内地 → 非缔约方 | 公证 + 外交部 + 使馆 |
| 澳门 → 公约缔约方 | 澳门公证员 + 法务局加签 |
五、判断方法
先问”从哪到哪”。
答案确定了,路径就确定了。
六、写在最后
香港、澳门的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公约体系内,但与内地的文书往来有单独安排。
把这两种机制混起来,是最常见的错误。
*本文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安排及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制度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