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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澳门的文书安排

一、三种路径

内地文书 → 香港

委托公证人制度。

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公证文书。

香港文书 → 内地

委托公证人 + 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内地文书 → 澳门

按澳门的接收要求处理,通常需委托公证。

澳门文书 → 内地

委托公证 + 转递。

二、香港和澳门的公约地位

香港

公约适用地区。香港文书用于公约其他缔约方,由香港高等法院加签附加证明书。

澳门

公约适用地区。澳门文书用于公约其他缔约方,由澳门法务局加签附加证明书。

三、常见误区

用内地附加证明书办香港业务

内地外办签的附加证明书不用于香港。

用香港附加证明书办内地业务

不适用。

分不清三种情况

内地→香港、香港→内地、香港→第三国,三种安排。

以为香港不适用公约

适用。

四、一个对照

路径 机制
内地 → 香港 委托公证人
香港 → 内地 委托公证人 + 转递
内地 → 公约缔约方 公证 + 附加证明书
香港 → 公约缔约方 香港公证人 + 高等法院加签
内地 → 非缔约方 公证 + 外交部 + 使馆
澳门 → 公约缔约方 澳门公证员 + 法务局加签

五、判断方法

先问”从哪到哪”。

答案确定了,路径就确定了。

六、写在最后

香港、澳门的特殊性在于:它们在公约体系内,但与内地的文书往来有单独安排。

把这两种机制混起来,是最常见的错误。

*本文依据《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安排及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制度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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