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个栏位的分工
提单上有三个主体相关的栏位:
托运人(Shipper)。
收货人(Consignee)。
通知方(Notify Party)。
三者的填写规则,决定了货物由谁控制、由谁提货、由谁接收通知。
二、托运人
通常是谁
出口商,即卖方。
中间商贸易的情况
中间商要求提单托运人写自己的,而实际发货人是工厂。
这在第三方单据的安排下是可以的,但需要与信用证、发票的买方对应。
三、收货人
三种填法,对应三种控制方式。
记名
直接写买方名称。
货物只能交给这个人。不能转让。
适用于:已收款的交易、不需要单据控制的交易。
不记名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
凭背书转让。谁持有提单,谁控制货物。
适用于:信用证、跟单托收等需要单据控制的交易。
指示
“To order of [银行/买方]”。
由指定的主体背书转让。
适用于:信用证、银行控制的交易。
四、通知方
作用
货物到港后,承运人通知谁。
通常是谁
买方、买方的清关代理、或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可以是多个人吗
部分提单允许填两个通知方。
与收货人的关系
通知方通常与收货人相同,或者是有权代表收货人办理清关的人。
五、填写规则
一致性
提单的收货人、发票的买方、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三者要能对应。
不一致时要能解释(中间商贸易)。
地址完整
收货人与通知方的地址要完整:街道、城市、国家、电话。
地址不全可能导致通知不到。
与信用证一致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
任何偏差都是不符点。
六、常见错误
收货人填”To order”,但交易已收款
多此一举,反而增加流程。
记名提单但买方未付款
货物直接交给买方,失去单据控制。
通知方地址不全
到港通知不到,产生滞港费。
与信用证不符
不符点,可能被拒付。
三方单据不一致
提单、发票、产地证的收货人对不上。
七、一个判断方法
问一个问题:谁应该在货物到港时控制货物?
已收款
收货人记名,通知方是买方。
信用证
收货人按信用证(通常”To order of [开证行]”)。
跟单托收
收货人”To order of shipper”,背书给银行。
新客户、赊销
考虑单据控制,用”To order”。
八、写在最后
三个栏位看起来是技术细节,实际是风险分配。
填对了,风险在应该承担的人手上。填错了,风险落在了不该承担的人身上。
*本文依据国际海运提单填制惯例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整理。具体请与承运人及银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