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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的填写规则

一、三个栏位的分工

提单上有三个主体相关的栏位:

托运人(Shipper)。

收货人(Consignee)。

通知方(Notify Party)。

三者的填写规则,决定了货物由谁控制、由谁提货、由谁接收通知。

二、托运人

通常是谁

出口商,即卖方。

中间商贸易的情况

中间商要求提单托运人写自己的,而实际发货人是工厂。

这在第三方单据的安排下是可以的,但需要与信用证、发票的买方对应。

三、收货人

三种填法,对应三种控制方式。

记名

直接写买方名称。

货物只能交给这个人。不能转让。

适用于:已收款的交易、不需要单据控制的交易。

不记名

“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

凭背书转让。谁持有提单,谁控制货物。

适用于:信用证、跟单托收等需要单据控制的交易。

指示

“To order of [银行/买方]”。

由指定的主体背书转让。

适用于:信用证、银行控制的交易。

四、通知方

作用

货物到港后,承运人通知谁。

通常是谁

买方、买方的清关代理、或买方指定的收货人。

可以是多个人吗

部分提单允许填两个通知方。

与收货人的关系

通知方通常与收货人相同,或者是有权代表收货人办理清关的人。

五、填写规则

一致性

提单的收货人、发票的买方、原产地证书的收货人,三者要能对应。

不一致时要能解释(中间商贸易)。

地址完整

收货人与通知方的地址要完整:街道、城市、国家、电话。

地址不全可能导致通知不到。

与信用证一致

信用证项下的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

任何偏差都是不符点。

六、常见错误

收货人填”To order”,但交易已收款

多此一举,反而增加流程。

记名提单但买方未付款

货物直接交给买方,失去单据控制。

通知方地址不全

到港通知不到,产生滞港费。

与信用证不符

不符点,可能被拒付。

三方单据不一致

提单、发票、产地证的收货人对不上。

七、一个判断方法

问一个问题:谁应该在货物到港时控制货物?

已收款

收货人记名,通知方是买方。

信用证

收货人按信用证(通常”To order of [开证行]”)。

跟单托收

收货人”To order of shipper”,背书给银行。

新客户、赊销

考虑单据控制,用”To order”。

八、写在最后

三个栏位看起来是技术细节,实际是风险分配。

填对了,风险在应该承担的人手上。填错了,风险落在了不该承担的人身上。

*本文依据国际海运提单填制惯例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整理。具体请与承运人及银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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