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类标准
完全获得
在一成员国境内完全获得。
农产品、矿产品。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在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境内,仅用原产材料生产。
税则归类改变
非原产材料在加工后,税号发生要求的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规定的百分比。
(RCEP 规定通常为百分之四十。)
特定工序
部分产品要求特定的加工工序。
二、判定的顺序
第一步
看是否完全获得。
第二步
不是的,看产品特定规则要求哪一种。
第三步
按要求的规则判定。
三、累积在判定中的作用
材料的原产资格
在成员国生产的材料,如果具有该国原产资格,可以累积。
累积的结果
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可以计入这些材料。
这是 RCEP 判定的核心差异
四、常见的判定错误
只算中国境内的价值
忽略累积。
材料原产资格未确认
不知道供应商的材料是否具有成员国原产资格。
用的价值口径不对
FOB、CIF 的口径。
忽略微小加工规则
仅做简单加工不构成实质性改变。
五、一个实务建议
对含多国材料的产品,判定前先做三件事:
列出所有材料及其来源国。
确认每种材料是否具有成员国原产资格。
按 FOB 与 CIF 的口径计算价值。
三项做完,判定就有数据基础了。
六、写在最后
RCEP 的原产地判定,比双边协定复杂。
复杂在累积。
理解了累积,就理解了 RCEP。
*本文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整理。具体请以协定文本及中国海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