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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 证书在转口贸易中的使用

一、转口贸易的三种形态

RCEP 证书在转口贸易中的用法,取决于转口的具体形态。

第一种:货物原样经第三国转运,不改变状态。比如中国出口到越南,越南再卖给柬埔寨。

第二种:货物在第三国进行分拆、重新包装、贴标,不改变原产地。

第三种:货物在第三国加工,改变了原产地。

三种形态适用的证书机制完全不同。

二、第一种: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RCEP 独有的机制。

原出口国的签证机构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货物进入中间成员国,中间成员国的签证机构可以据此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让货物以原产地身份继续流向最终进口国。

背对背证书的核心是”不改变原产地、不改变原产资格”。中间商只是物流与贸易环节,货物本身没变。

使用条件

货物在中间国未再加工,仅进行物流操作。

原产地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中间国签证机构予以受理。

背对背证书的有效期依据原证书确定,不能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

三、第二种:拆分的处理

货物在中间国拆分,部分流向一个进口国、部分流向另一个进口国。

可以分别申请背对背证书,但各份证书的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原证书的数量。

这一条经常被忽略。企业拆三票走三个国家,三份背对背证书的数量加起来超了原证书,属于超量签发。

四、第三种:加工后不能再背对背

货物在中间国经过加工,原产地已经改变。这时不能再签发背对背证书。

正确的做法是:以中间国为原产国,重新办理中间国的原产地证书,或者适用中间国与最终进口国之间的其他协定。

很多企业在这一步出错,误以为”在 RCEP 区域内加工了还是 RCEP 货”,直接用背对背,结果被最终进口国质疑。

五、直接运输规则

RCEP 要求货物在运输途中未经转口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加工,且能提供运输证明。

经香港、新加坡等非成员国转运的,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通常由转运地海关出具。

这个证明在实践中不总是容易拿到,尤其是在枢纽港转运时间短的情况下。提前与货代确认是否能取,比事后补更实际。

六、一个真实场景

东莞一家做小家电的企业,接到印尼买家的订单,但买家的贸易主体在新加坡。

货物从盐田港直发雅加达,单据由新加坡公司出具,属于第三方发票。

这种情况不需要背对背证书。RCEP 允许第三方发票,只要在证书相应栏目注明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即可。

企业实际做的却是让新加坡公司申请背对背证书,白白多走一道流程,还因为新加坡公司没有原证书正本而卡住。

区分”第三方发票”和”背对背证书”是关键:第三方发票是单证层面的,货物没进新加坡;背对背证书是物流层面的,货物实际进入了中间成员国。

七、判断的口诀

货物有没有实际进入中间成员国关境。

没进入:第三方发票,原证书直接有效。

进入了但没加工:背对背证书。

进入了且加工了:重新判定原产地。

三句话,解决了转口贸易里大部分的证书选择问题。

*本文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中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与直接运输的规定整理。具体操作请以中国海关及签证机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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