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口贸易的三种形态
RCEP 证书在转口贸易中的用法,取决于转口的具体形态。
第一种:货物原样经第三国转运,不改变状态。比如中国出口到越南,越南再卖给柬埔寨。
第二种:货物在第三国进行分拆、重新包装、贴标,不改变原产地。
第三种:货物在第三国加工,改变了原产地。
三种形态适用的证书机制完全不同。
二、第一种:背对背原产地证书
RCEP 独有的机制。
原出口国的签证机构签发了原产地证书,货物进入中间成员国,中间成员国的签证机构可以据此签发背对背原产地证书,让货物以原产地身份继续流向最终进口国。
背对背证书的核心是”不改变原产地、不改变原产资格”。中间商只是物流与贸易环节,货物本身没变。
使用条件
货物在中间国未再加工,仅进行物流操作。
原产地证书仍在有效期内。
中间国签证机构予以受理。
背对背证书的有效期依据原证书确定,不能超过原证书的有效期。
三、第二种:拆分的处理
货物在中间国拆分,部分流向一个进口国、部分流向另一个进口国。
可以分别申请背对背证书,但各份证书的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原证书的数量。
这一条经常被忽略。企业拆三票走三个国家,三份背对背证书的数量加起来超了原证书,属于超量签发。
四、第三种:加工后不能再背对背
货物在中间国经过加工,原产地已经改变。这时不能再签发背对背证书。
正确的做法是:以中间国为原产国,重新办理中间国的原产地证书,或者适用中间国与最终进口国之间的其他协定。
很多企业在这一步出错,误以为”在 RCEP 区域内加工了还是 RCEP 货”,直接用背对背,结果被最终进口国质疑。
五、直接运输规则
RCEP 要求货物在运输途中未经转口成员国以外的国家加工,且能提供运输证明。
经香港、新加坡等非成员国转运的,需要提供未再加工证明,通常由转运地海关出具。
这个证明在实践中不总是容易拿到,尤其是在枢纽港转运时间短的情况下。提前与货代确认是否能取,比事后补更实际。
六、一个真实场景
东莞一家做小家电的企业,接到印尼买家的订单,但买家的贸易主体在新加坡。
货物从盐田港直发雅加达,单据由新加坡公司出具,属于第三方发票。
这种情况不需要背对背证书。RCEP 允许第三方发票,只要在证书相应栏目注明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即可。
企业实际做的却是让新加坡公司申请背对背证书,白白多走一道流程,还因为新加坡公司没有原证书正本而卡住。
区分”第三方发票”和”背对背证书”是关键:第三方发票是单证层面的,货物没进新加坡;背对背证书是物流层面的,货物实际进入了中间成员国。
七、判断的口诀
货物有没有实际进入中间成员国关境。
没进入:第三方发票,原证书直接有效。
进入了但没加工:背对背证书。
进入了且加工了:重新判定原产地。
三句话,解决了转口贸易里大部分的证书选择问题。
*本文依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地规则中关于背对背原产地证明与直接运输的规定整理。具体操作请以中国海关及签证机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