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种标准的分工
原产地判定有三条路径: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增值标准。
三者的关系不是并列选择,而是有优先顺序的。
二、完全获得
适用情形
产品完全在一国(或一个协定区域内)获得。
农产品、矿产品、海产品、废旧物资回收后再生产的原料,是最常见的适用对象。
判定要点
不含任何进口成分。哪怕进口了一件包装材料,如果该材料计入产品成本,也可能影响完全获得的认定。
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包装、容器是否计入,要看协定具体规定。多数协定规定零售包装随货物归类,不影响原产地判定,但运输包装的处理不完全一致。
为什么优先适用
完全获得是最”干净”的标准,不需要成本核算,不需要归类比对。能适用就适用。
三、税则归类改变
适用情形
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协定要求的改变。
改变层级可能是章改变(CC)、品目改变(CTH)或子目改变(CTSH),具体看产品特定规则。
判定要点
只考察非原产材料。原产材料不计入改变要求的判断。
比如一件产品使用了进口的塑料粒子和本国的钢材,只考察塑料粒子是否发生了归类改变。
常见误判
企业容易把”加工了”等同于”归类改变了”。喷漆、组装、包装这些操作通常不改变归类。
真正的归类改变来自材料到成品的税号跳变。
四、增值标准
适用情形
产品在协定区域内的增值达到规定比例。
常见计算方式有两种:扣减法(成品价值减去非原产材料价值)和累加法(区域内材料、人工、其他成本之和)。
RCEP 的门槛一般是 40%,各双边协定在 30% 到 50% 之间浮动。
判定要点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认定是关键。多数协定采用 CIF 价格或成交价格。
企业在这一步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是成本归集:把不该计入的计入,或者把应当计入的漏掉。
计算文档
增值标准需要完整的成本明细,而且要能追溯到财务账。
没有成本明细支撑的增值计算,在海关核查时无法成立。
五、优先顺序与选择
多数协定允许企业在税则归类改变和增值标准之间选择,满足其一即可。
这就产生了一个实务问题:选哪个更容易达标、更容易举证。
经验判断
产品进口成分占比低的,税则归类改变通常更容易。
产品进口成分占比高但加工环节长的,增值标准可能更有空间。
两者都难达标的,产品可能本身不具备原产资格,需要调整供应链或放弃优惠。
六、一份判定记录该写什么
产品基本信息与税号。
使用的全部材料清单,区分原产与非原产。
非原产材料的税号与价值。
适用的原产地标准及理由。
如适用增值标准,附成本计算表。
判定人、判定日期。
这份记录是证书填制的依据,也是核查时的证据。
七、写在最后
三种标准看起来是技术细节,实际决定了企业能不能拿到优惠、以及拿到的优惠能不能站得住。
企业里负责填证的人和负责成本核算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判定记录的作用就是让这两个人对同一件事有共同的依据。
*本文依据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的一般框架整理,具体标准与门槛以各协定文本及海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