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份证书,同一类错误
中韩 FTA 证书和中澳 ChAFTA 证书的格式不同、规则不同,但企业踩的坑高度重合。
原因不在规则本身,而在填表的人对”这份证书要证明什么”理解得不够。
二、错误一:原产地标准选错
这是发生率最高的一类。
中韩协定下,产品适用”完全获得””税则归类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三类标准之一,部分产品还有产品特定规则。
企业常见的做法是按习惯选一个,比如所有工业品都选”税则归类改变”。
问题在于:如果产品的非原产材料已经发生了税则归类改变,选这栏没问题;如果没有发生,但区域价值成分达标,应当选增值标准。选错了,证书形式上完整,实质上是虚假申报。
澳方对这一点查得比韩方严,因为澳方海关有原产地核查机制,会要求提供成本明细。
怎么避免
每个产品做一次原产地判定,把判定依据写成文档,跟着产品走。填表时按文档填,不按经验填。
三、错误二:发票号与日期填错
证书上的发票号必须与商业发票一致,日期也必须是同一张发票的开票日期。
常见情况:企业先按形式发票号填了证书,正式发票开出后号码变了,但证书没改。
另一种:发票重新开具,号码变了,证书没重办。
韩方和澳方都会比对证书与发票上的发票号。不一致就是单证不符。
怎么避免
约定发票开具流程:先定号,后开证。发票号一旦确定,不再变更。确需变更的,同步重办证书。
四、错误三:收货人与提单不一致
证书上的收货人必须与提单的收货人一致,或者至少能解释清楚。
中韩贸易中海运居多,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时是韩国进口商,有时是韩国进口商指定的清关代理。
如果证书写进口商、提单写代理,需要提供代理关系说明。
怎么避免
订舱前确认提单收货人,证书按同一主体填。中间商贸易的,按协定允许的第三方发票规则处理。
五、错误四:商品描述不能支撑归类
“机械配件””塑料制品”这类描述在中韩、中澳证书上都不可接受。
描述需要包含:品名、材质、用途、规格或型号。
描述过粗的直接后果是韩方或澳方无法将证书上的货物与报关单对应,触发查验。
六、错误五:数量单位与包装不符
证书上的数量通常按成交计量单位填写。但海关报关单可能按法定计量单位。
两个单位不同时,需要换算,且换算关系要能说清。
比如证书按”台”、报关单按”千克”,两者之间的换算依据是产品单重。这个单重需要在装箱单上能找到。
七、错误六: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
中韩、中澳协定都允许在装运后一定期限内补发证书,但补发的证书会有特殊标记。
如果企业不知道可以补发,在装运后重新申请的证书被当作正常证书提交,会被认定为签发日期晚于装运日期,产生不符点。
正确做法是:装运后才发现未办证的,按”补发”程序申请,并如实标注。
八、一份共用的检查表
无论中韩还是中澳,填完证书后逐项核对:
原产地标准与实际判定是否一致。
发票号与日期与商业发票是否一致。
收货人与提单是否一致。
商品描述是否足以支撑归类。
数量单位与报关单是否可换算。
签发日期与装运日期的先后是否属实。
六项,五分钟。能拦下大部分退证。
*本文依据《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整理。具体填制要求请以中国海关及签证机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