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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贸易协定 FORM B 使用范围

一、FORM B 是什么

FORM B 是《亚太贸易协定》(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简称 APTA)项下的原产地证书。

亚太贸易协定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优惠贸易安排,前身是 1975 年签署的《曼谷协定》,2005 年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

成员包括中国、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蒙古在此后加入。

这是一个关税减让幅度相对有限的安排,不是完整的自由贸易协定,但覆盖的市场在中国出口结构中占一定比重。

二、FORM B 的适用国家

目前适用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待遇的方向:

出口孟加拉国、印度、老挝、韩国、斯里兰卡、蒙古。

要注意几个交叉情况:

韩国。韩国既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也与中国有中韩 FTA。同一个产品出口韩国,可能同时适用两者。中韩 FTA 的降税幅度通常更大,但个别产品可能亚太贸易协定更优。要逐商品查。

老挝。老挝既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成员,也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还是 RCEP 成员。三条路径,同一个产品要查哪个税率最低。

印度。印度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但中国与印度之间没有自贸协定。RCEP 印度未加入。加上印度对中国加入海牙公约提出异议,文书认证也不能走附加证明书。出口印度的原产地证书,FORM B 是主要路径之一。

三、FORM B 的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相对简单。

完全获得。产品完全在出口成员国境内获得。

实质性改变。非原产材料经过加工后,达到规定的改变标准。亚太贸易协定采用的是增值标准,一般要求区域内增值成分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 45% 或按协定规定的比例)。

累积规则。成员国的原产材料可以累积。

具体标准要看现行协定文本和产品清单。

相比 RCEP 和多边自贸协定,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则体系比较简单,判定难度相对低。

四、办理要点

签发机构。中国海关和贸促会。

证书格式。必须使用 FORM B 专用格式,不能用 CO 代替。

申请材料。与一般原产地证类似:申请书、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品成本明细(含进口成分时)。

原产地标准栏。按亚太贸易协定的代码体系填写。

商品描述。需要具体,能支撑 HS 编码和进口国海关的判断。

五、常见误区

把 FORM B 和 FORM E 混淆

两者都是原产地证书,但适用的协定完全不同。FORM B 是亚太贸易协定,FORM E 是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用错证书,优惠待遇不能享受。

以为有 FORM B 就能享受优惠

亚太贸易协定的减让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产品都在减让清单里。办证前要查产品是否在优惠清单内。

忽略”直接运输”要求

亚太贸易协定同样要求货物直接运输,或经第三方时符合规定条件。

韩国市场只想到中韩 FTA

个别产品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待遇可能更好。韩国市场值得两个协定都查一遍。

六、实际业务中的选择

给一个判断顺序:

第一步,确认目的国是否同时是中国其他协定的成员

韩国:查中韩 FTA、RCEP、亚太贸易协定三者。

老挝:查中国-东盟、RCEP、亚太贸易协定三者。

其他(孟加拉、印度、斯里兰卡、蒙古):主要看亚太贸易协定。

第二步,查税率

商务部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的协定税率查询可以逐商品查。

第三步,比原产地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的规则相对简单,如果产品容易满足,这条路径的办证成本低。

第四步,看客户习惯

有些进口商或其清关代理只熟悉某一种证书。客户的实际要求优先于理论最优。

七、一个提醒

亚太贸易协定在中国的外贸话语体系里存在感不强,讨论自贸协定的文章多数聚焦 RCEP、中国-东盟、中韩、中澳这些大协定。

但对做南亚生意的企业,这是一个实际可用的通道。尤其是印度市场,在缺少自贸协定和普惠制的情况下,亚太贸易协定是少数能降税的路径之一。

值得把它从”没听说过”变成”查过一次”。

*本文依据《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中国海关、贸促会相关签证业务规定整理,具体优惠范围和税率以协定现行文本及商务部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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